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商标变更可以是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在申请中的商标。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商标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需要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材料。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1、在市著名商标所示商品上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上使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2、经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申请登记为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3、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
1、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2、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生产、经营;
3、商标所有人在本市纳税;
4、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5、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一般居本市同行业前列;(财务审计报告)
6、商标所示商品的质量稳定;
7、商标所有人具有所持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和宣传措施。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商标所有人予以5~10万元奖励。
每年要提前准备材料,六月开始申报,具体时间会有所变动,需密切留意官方申报信息。
1、专业知识产权背景 明上利用自己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背景,为企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提供专业解决、代理申报服务并完善申报工作中关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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