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专利版权各有不同,千万别申请错了!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要数商标、专利和版权了,那么,商标、专利、版权有何区别?它们各自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如何最大限度、更为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来来详细了解下。


      商标专利版权各有不同,千万别申请错了!


      什么是商标、专利、版权?


      商标,简而言之,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商标、专利、版权各自保护了什么?


      照抄晦涩的法律条文和枯燥的定义显然不是笔者的风格,为了能让大家有更深入的感性认识,我们举例说明: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汽车成了各大巨头争相研究的领域。假如A公司的研发团队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研制了新一代智能汽车,那么A公司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


      首先,产品在上市前应该有一个响亮的名字,比如取名为“ABC”,那么“ABC”就可作为这款汽车的商标,一旦“ABC”商标通过了注册,那么在智能汽车领域,未经A公司允许,他人就不可以再使用“ABC”这个品牌。


      其次,仅仅不让他人使用“ABC”这个名字当然不能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比如智能汽车中具有突破性的技术就无法通过申请商标来保护。此时,专利就派上用场了。如果A公司为该项技术申请了专利,竞争对手即便破解了相关技术,也不能擅自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A公司的专利技术不受侵犯。


      再次,软件系统对于智能汽车也非常重要,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抄袭软件源代码等,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软件著作权属于版权的一种),如果抄袭事件发生,A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就是强有力的维权证据。


      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各不相同:商标保护的重点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专利保护的重点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版权保护的重点则是独创性的作品。从上文的例子也可看出,为了保护智能汽车的名称、技术和软件源代码,A公司分别申请了商标、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此达到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商标、专利和版权的性质不一样


      无论是商标、专利还是版权在注册申请时都需要进行人工审查,但基于三者不同的特点,审查的重点也不同:


      商标审查的是显著性,说的简单点就是能区分出来、跟别人不一样。比如美味牌苹果,就不具有显著性:由于美味是形容词,美味苹果涉及范围太广,这样的词不可能被某一家企业独占,也就无法被区分出来。除了显著性以外,商标还要审查相似性,即在相同类别下,不能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如果既有显著性又不存在相似商标,那么商标就差不多可以通过审查了。


      专利审查的重点是新颖性,说的简单点,就是这个技术是前无古人的。审查方法也很简单,一般通过查阅现有文献的方法来判断。如果现有文献查不到,那么说明这个专利就具有新颖性。


      版权相对特别,因为版权自作者完成之日起就获得了,不需要一个证书来证明自己的权利。看到这里很多人肯定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做版权登记呢?其实,做不做版权登记,作者都享有版权,但谁是原作者就很难证明了。比如,你写了一篇文章,有一天别人用了,你怎么证明这篇文章就是你写的呢?如果你写完文章后,做了版权登记,别人再盗用你文章的时候,你就可以拿出版权证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版权登记,减轻了原作者的举证责任(如果不登记的话,原作者其实很难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或者说即便能拿出来,所花成本很高,还不如花几百块做个版权登记划算)。


      版权登记的审查也相对容易,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因此申请时间也非常快,一般一个月左右就能申请完成。版权审查的主要是独创性,说的简单点,就是你没有抄袭,其实这事是很难认定的,实务中,也有不少抄袭之作成功地申请了版权登记。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只要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集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有的新设计,如手机、手表、电视、电脑、茶壶、汽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也就是说这些非产品的载体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从上面的描述不难看出,所有产品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团商标和证明商标。45类商标中包含了所有商标的申请注册,只要是和产品相关的都可以申请,但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外观设计或包装,也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不是产品的性能够或结构等。


      所以,想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完备的保护,不能只在一个领域上注册或申请,要进行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制定相关战略。如果您清晰地认识到都要怎样保护,既想注册商标,又要申请专利,可以找明上,问题迎刃而解。


      我们来总结一下:版权只是起到登记的作用,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如果他人在法庭上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也许剧情就此反转。即使没有做版权登记,原作者依然享有合法权利。一言以蔽之,版权登记证书仅具有推定效力,而没有证明效力;商标和专利就不同,一旦注册成功,就是证书在手即能击退对手,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由于商标和专利证书具有极强的证明效力,因此在产品面向公众前,创业者一定要提早申请商标和专利,防止他人抢注。一旦发生抢注,虽然也可以申诉,但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不少争议至今尚未解决,请创业者引以为鉴。另外,重要的作品最好去做版权登记,如果不想去做版权登记,那么也可以用最简单的方式为自己保留一份证据,即申请一个知名公司的电子邮箱,将作品发一份至该邮箱,邮件上的时间和内容将是维权时的重要证据。虽然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是低于版权登记的,而且,在真正维权时,所花费的举证成本很可能高于版权登记费,但是,这样的方式也算给自己留了一份后悔药吧。


  • 商标申请的十大误区

    1.商标很容易申请,不就交个图样,选个商品服务项目嘛。


    答:  在得到客户提出商标申请的需求后,专业的代理人一般会请您提供公司运营服务范围,或者还会询问公司近几年发展的业务领域,并根据商标法律相关规定,来最后确认商品服务项目完善性。 然后进行商标预先查询,依照该国现行商标法律以及行业工作经验来评估此次申请的可行性。 预先商标的查询同时会涉及到商标近似判断, 毕竟商标是否近似不仅涉及商标图样的比对, 商品服务项目的参考, 而且这些都是判断都必须是基于商标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来进行的. 因此这也是极其考验代理人专业积累和敏锐判断力的方面。


    2.公司变更地址是小事, 不用再花钱做变更申请啦。


    答: 公司注册成功后的信息作为商标主管局发送后续通知的标准。 如第三人有任何无效宣告申请或者撤销请求,商标主管局都会依照之前注册地址发送且规定法定期限回复。 如果商标权利人没有及时答复, 那么其商标极有可能最终被无效或撤销。 现实中的案例也不少, 例如:  B公司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 由于业务发展, 公司地址搬迁. 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地址变更申请, 因此没有收到商标局关于撤消三年不使用的通知函件, 导致其商标被注销, B公司追悔莫及.


    3.虽然其他人在不同类别申请相同商标,但应该对我们没有影响, 就不用理会啦。


    答: 虽然他人在不同类别申请,但不代表商品服务项目就没有冲突和争议。 如果真有不良动机的话, 很可能后续使用在与企业相同商品服务类别上。 因此提请商标权利人对此提高戒备, 最好能安排专人搜索了解该新申请人的背景动机。 避免后续损失。


    4.官方下发驳回通知了, 为何代理机构还建议进行复审?


    答: 鉴于商标审查是一项综合全面的过程, 不仅需要对商标法律的深刻理解以及审查经验技巧的积累, 而且有时候还涉及跨文化交流, 以及高科技新事物。 因此即使首次下发驳回通知也并非意味对商标申请判决“死刑”。既然法律都有相关的救济程序---驳回复审,而且专业代理机构也给出意见继续复审的话。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参考代理人提供的详细复审建议书后再下决断。


    5.今天收到代理机构传递的异议通知, 告知有人异议我方的商标。 幸好答复期限是三个月,等忙完这周的项目再来处理吧。


    答:商标异议属于商标程序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不引起重视、提高警惕,积极配合代理机构提供证据资料, 做好答复资料的话, 很可能出现错过答复期限,或到期由于证据准备不充分而导致商标异议成功,被异议商标不予批准注册的后果。  商标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


    6.涉外商标申请还不需要做, 先看我们产品在海外卖的如何。

    答:商标法律的原则为:


    A.“地域性”特点----无注册,无保护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如果只在本国进行申请注册并取得成功,则只在本国得到保护。


    B.“申请在先”原则--- 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律特点

    意味:先在该国提出商标申请的主体将得到商标专用权,从而制止其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如待到产品海外销售火热才去进行申请, 则会有已被人抢先注册,或者遭受更多在先注册商标的障碍。 因此海外商业拓展必须要结合知识产权战略。


    7. 商标在国内已经取得注册了,为何在美国被驳回?


    答:  商标图样不仅仅是设计那么简单, 商标图样虽然是申请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最终确认的结果,但要通过批准注册,必然要受到相关商标法律的约束。例如: 美国法律禁止注册仅为姓氏的商标,英国法律禁止申请英国皇家徽章,旗帜,王冠标志等。


    商品及服务项目---- China OK, US不一定OK 。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品服务项目分类表(45个类别), 对此, 各国均有所修改,保留。因此不能期望在一国的批准注册适用于其余国家地区。  例如:中国国内使用的《类似商品服务分类表》也是基于尼斯国际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在国内申请注册要符合相关规定才能顺利注册。


    8. 都是商标代理机构, 服务价格相差却很大呢,为公司节省成本,还是选便宜的那家?

    答:商标代理服务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一部分,一定是严格依照法律流程进行的。 代理机构的规模,相关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及从业经验都直接影响服务价格。 一般来说,除了代理机构周年庆,吸纳新客户或答谢老客户的特殊情况,会给于幅度较大的服务价格外,正常情况下,同行业的价格不会有太大差距。 因此,为了避免后续损失,建议先评估代理机构的声誉度、专业度,并结合自身当次申请的需求综合考虑选择合适机构。    


    9.案例:国内公司B收到了美国A公司的律师发来的警告函,对方不满B公司申请之美国商标中包含部分相同单词,警告立即删除商品,否则后续会提起异议。但B公司抱有侥幸心理,采取回避,不答复对方。


    答:在西方大部分国家, 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已久,国民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对较强。遇到任何不利于自身商业发展的情况都会采取积极态度反应。 如得不到回应,则会更加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此案中,由于B公司的消极态度,在首次收到警告函时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 最终导致后续需花费数倍的金钱和时间与对方达成和解。 希望其他企业从中汲取教训。


    10. 案例:国内公司A 由于海外市场销售势头良好因此决定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进行商标申请, 但却发现已被其代理商抢注, 并且在土耳其,巴西, 西班牙等国也同时遭遇抢注情况。


    答:A公司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所以在海外拓展前期,中期一直没有顾及商标申请事宜, 导致现在不仅商标被抢注而且购买商标不顺利的被动局面, 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也严重阻碍了其商业拓展进程。 后续代理人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同时需要从商业谈判方面去做完整规划, 弥补之前的漏洞和损失。


  • 知识产权常见问题汇总

    一、 什么是专利费用减缓?

    专利费用减缓是指交给官方的官费是可以办理费用减缓的,可以理解为官方给予亏损的公司、低收入的个人费用的折扣优惠,公司申请费用减缓的话,需要当地科委或知识产权局开具同意费用减缓的证明。

    二、 专利如何才能授权呢?

    申报专利的技术方案和已有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点,并且该区别点会带来有益效果才会有可能被授权,已有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申报的专利、已经公开的文献、视听材料等。发明专利是将已有技术结合起来与申请的技术方案作对比,仍有区别点,且区别点能够带来有益效果,才有可能会被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是一对一的与现有技术做对比,只要有区别点,且区别点会带来有益效果就会被授权,例如现有技术中风扇需要手动才能够实现转动,现在将手动的结构改进成电机带动风扇转动的结构,这样电动的结构与手动的结构存在区别点,并且带来了能够省力的有益效果,所以这样的技术方案具有很高的授权率。

    三、 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当技术材料不完整时,可以先将这份不完整的技术资料提交的专利局获得申请日,在12个月内将技术资料补充完整后再提交到专利局,以此避免申请人将设计思路转化成具体技术方案这段时间内,其它人申请同样或类似的技术方案对申请人会产生不予授权的情况。

    四、 怎样知道有没有其他人申报过与我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呢?

    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网页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只有授权才能公开,发明专利在提交之后6-18个月才会公开,因此没有公开的专利文件是检索不到的。

    五、 专利的服务流程是什么样的?

    首先,需要申请人提供自己的技术方案,专利工程师做出检索,判断授权风险,申请人根据授权风险确定是否要申报专利,如果申报的话,提供申请人等信息,服务款项到后,专利工程师开始撰写专利,7-15天会给申请人发专利初稿,申请人与专利工程师对专利稿件达成一致,定稿确认后提交到产权局,产权局开始审查工作,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如认为专利稿件有不能授权的地方,专利工程师会帮助申请人进行答辩,直至审批结果下来。

    六、 专利如果没有通过怎么办?

    产权局在审查时,会将为什么不通过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下发至申请人,申请人如果认为审查员理解的有错误、理由不准确等,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的途径使专利再次进行审查,增加通过的几率。

    七、 怎么知道专利中保护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划定的范围为准的,保护的内容也就是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


  • 企业专利申请的误区,你知道多少?


    1
    自主研发的成果不需申请专利?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同样得不到法律保护。当面临他人盗用其成果时,因研发者不具有专利权,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就授予谁。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2
    专利产品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新产品或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


    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时,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3
    一项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In fact,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速度快,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专利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

    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专利通常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4
    专利申请是保护成果唯一方法?

    这是因为很多人对技术成果保护的方法不太清楚。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申请专利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通过技术秘密由技术持有人自己加以保护,两者各有利弊。


    如果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当别人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之处就是必须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公开到使这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通过公开的技术方案加以实施的程度,这就给别人提供了在此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研发的机会。

    如果技术成果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不用像申请专利那样公开技术方案,如果保护措施得当,别人难以了解。其弱点是:一旦因为技术持有人保护不力导致泄密或被他人窃取,很难追究他人的责任。或者他人也开发出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你再用这一技术就构成了侵权。

    因此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在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两者之间加以权衡,选择合适的方式。对那些容易保密、他人难以知晓的技术成果可以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如此,直到今天仍处于很好的保护之中。而对那些业内行家看一眼就明白、很难保密的技术成果最好采用专利保护。


    5
    专利证书=有效的专利权?

    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在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就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实质审查,但也不能保证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

    只有在你的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你的专利权,此时你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

     

    6
    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

    很多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

     

    7
    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和长远规划

    有些企业申请了很多专利,但无专人管理。专利文件之间有的互相冲突,有的已无市场价值还在交纳年费。有的专利权已经遭受侵犯但企业管理者对专利特征不了解,不能及时提起诉讼,还有的则是专利文书撰写的申请质量差,不能起到应该有的保护作用。


    一些企业盲目跟风申请大量专利,结果导致授权率低,不仅产生大量的垃圾专利,还浪费时间和精力。一个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做好自身发展的统筹规划,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技术突破口,排除他人专利障碍,确立自己的专利优势,从而赢得市场竞争。

    企业应该对已有的专利技术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与挖掘,申请大量的相关专利形成专利保护网,排除他人专利障碍,确立自己的专利优势,从而赢得市场竞争。


  • 商标注册与管理疑惑十问十答!

    1

    如何更改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

    答: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后,可申请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流程及所需材料请见“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申请变更注册人地址”。



    2

    我的商标代理公司已失联,不知道是倒闭还是搬走了,所以到现在为止我都没有拿到我的商标证书。商标证书要如何拿到?谢谢!

    答:经查,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7年1月发往代理机构。如联系不到代理机构,可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3

    公司被收购,股权收购合同约定商标归原法人所有,是否适用商标转移?另请问商标转移费用是多少?

    答: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移转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4

    您好!我查到我申请商标的查询结果是:申请收文,结论是结束。但是由于我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收挂号信较为麻烦,想问一下,怎么才能查询到挂号信的单号呢?或者挂号信能不能邮寄到我司实际经营地址?

    答:请关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页面更新的发文状态,发放后可致电咨询电话(010-63218422/8423)查询挂号信单号。目前挂号信按照申请人地址发放。



    5

    今年3月,一件商标在网上提交了转让申请,后来收到退款,网上显示已退款,但目前没有收到相关信件,我想知道退款原因。由于转让人是企业,2018年已经注销,公章没有了,只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时没有说明该商标如何处理,现在想转让如何办理?

    答:经查,上述商标转让申请不予受理。企业注销后可办理商标移转,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请见“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申请转让/移转商标”。



    6

    您好,我司在2018年4月份申请了一个马德里国际注册,大概多长时间能收到缴费通知?现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网上系统开通了,需要在网上申请系统重新申请吗?能在我司商标注册系统账号下查到之前邮寄方式注册的商标信息吗?谢谢

    答:经查,上述商标目前还未财务对款,请耐心等待。已提交申请的,不需在网上提交重复的申请。网上申请系统内显示的是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的商标业务。



    7

    您好,我想请教几个问题:一、含“硒”的字可以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吗?如果有国家农业部的执行标准可以吗?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执行标准一定要国家农业部的吗?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湖北老字号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申请的佐证材料?四、服务商标(饭店)可以地理标志的申请集体商标吗?

    答: 一、可以提交申请,商标局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审理标准进行审查。二、对于地理标志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请见“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三、根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的证明,根据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处可以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利、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客观存在的情况。四、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不可在服务类项目内申报。



    8

    您好!有以下几个疑问需要您帮助解答:一、代理机构的官文邮寄地址是否必须要求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能否备案一个常用经营地址专门接收贵局下发的官文?二、如果必须按照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邮寄,那代理机构变更营业执照地址期间,官文要怎么确保转达到位?是否需要备案一个临时接收官文的地址?另外,代理机构地址变更,需要向商标局提供什么材料及材料递交的形式进行变更?

    答:1、需保持一致。不可以。2、没有临时接收地址,按当前的备案地址邮寄文件。目前商标局正在试运行电子送达系统,对于网上申请提交的申请件,实行电子送达,以有效提高送达效率。属电子发文的文件请见“中国商标网-工作动态-关于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系统试运行的公告”,其他文件采用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代理机构地址变更材料请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代理变更须知”。



    9

    您好,关于个体户在当地窗口办理注册事宜,咨询相关事宜。一、个体户申请资料是否包含:个体户身份证正反面+个体户执照扫描件+申请书+样标,这几样均打印签字。二、个体户执照未更新,无统一信用代码是否可行。三、申请书无代理机构,那申请书上代理机构一栏是否空着。四、申请书上的“商品/服务项目”部门是否只写小项名称,不写对应的编号,是否需要备注清楚群组。如可以,能否发一份模板。五、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地址一栏是写身份证地址还是居住地址。

    答:一、上述文件中标样不用签字。二、个体户执照不要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是的。四、标注序号,序号后写项目名称即可。五、都可以。



    10

    您好!我是上海的一家商标代理机构,2018年4月为一家企业递交了14件商标变更,到了5月份由于行政失误,将这14件商标变更又重复提交了一次,本来以为后面提交的应该会不予核准,但现在我们收到了2批商标变更证明,也就是说2次提交申请的变更,都被核准了,并下发了变更证明,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还能申请退费吗(因为重复提交了,是否可以退一次的费用)?

    答:变更须持不予核准通知办理退费。上述情况可致电变转续科(010-63218462)提供申请号及咨询审查问题。



  •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常见的八大误区

    知识产权贯标是申请保护企业的一种合法利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集成,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贯标工作是由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辅导机构参与、独立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管理改革活动。

    由于贯标工作的启动时间较短,不少企业还存在一些误解。在此梳理了知识产权贯标的八大误区,供企业在贯标工作中进行参考。

    Q:贯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认证吗?

    A:!贯标的核心价值是优化内部管理工作,通过贯标找出企业存在的危机、隐患甚至违法行为,同时发现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机遇。认证是第三方专门机构的验收证明程序,是手段,不是目的。

    Q:贯标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商标专利吗?

    A:!知识产权为您整理贯标的主要任务是优化企业各部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只有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才会深刻体会贯标为各部门创造价值的机会。知识产权不仅仅包括商标和专利。管理商标专利,是优化各部门工作的相当重要的工作流,是贯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并非全部。

    Q:贯标对企业的价值非常有限吗?

    A:错!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三大战略之一,除了发现各部门隐患,纠正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更有机会对标学习,站在同行肩膀上改进,更多了解同行,提升研发效率,增加销售机会,直至通过大数据,指导企业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同时,还能通过制度约束员工正确行为,激励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Q:所有企业贯标工作量和投入都固定?

    A:错!企业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员工层次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之前知识产权基础不同,要达到的目标期望值不同,相关培训、调研、导入周期、改进次数等投入不同,相关工作量和投入成本也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套模板、走形式,只会给企业带来错误引导,造成两张皮的现象。

    Q:贯标是开支,花的越少越好吗?

    A:!贯标本质是投资,在正确的投资方向上、合理范围内,投资越多,收获更多。

    Q:贯标的主要内容是做文件吗?

    A:!文件只是正确做事的证明,贯标的主要内容是从知识产权角度在各部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通过制度去固化正确的做事方法,发现和把握更多赢利机会。很多时候,企业犯错误而不自知,聘请贴合企业实际经营的外脑顾问团能敏锐的发现问题,并专业分析和解决问题,否则将会事倍功半,单纯做文件的投机行为终将被揭穿。各部门人员都可能被认证机构抽查,如不全员参与,没有落地过程的“证明”文件,很容易被认证审核员识破。

    Q:贯标对各部门是负担?

    A:!贯标对各部门是负担正确培训达成一致的认知,能营造大家都乐意参与的工作局面。

    Q:通过贯标认定后,所有工作就结束了吗?

    A:!贯标是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需要通过P-D-C- A(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正向循环,持续管理。


  • 高企申报八问八答——知识产权

    1、某件专利既在国内获得授权,也在国外获得授权了,是否可算2件?

    不可以。同一专利,只记1件

    2、企业有一件专利,已在国外授权,但未在国内申请,是否可用?

    不可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3、注册商标,在申请高企时,是否可算作知识产权吗?

    不可以。商标虽然属于知识产权,但高新技术企业之所以强调知识产权,主要是要考查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能力,所以商标不计入知识产权部分。

    4、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个人,申报高企时可以用吗?

    不可以。申报高企时所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一定是企业,若专利所有权属于个人,可以在申报高企前,将专利转至公司名下。申报高企时企业必须已经获得专利的所有权,且需上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

    5、公司的知识产权今年用过之后,以后申报高企时还可以用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

    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属于Ⅰ类,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多次使用(不限于近3年内取得);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属于Ⅱ类。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即需在“近3年内取得”)。

    6、公司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A公司用过之后,B公司还可以用吗?

    不可以,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提供其他权属人放弃使用其申报高企的证明文件。

    7、如何证明公司知识产权的先进性?

    企业可请相关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先进性进行查新,并出具相关报告;也可内部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先进性进行说明,列明创新性,必要时有数据比对。

    8、企业在高企申报快截止前,刚获得授权,尚未拿到证书的知识产权可以使用吗?

    可以的,但是注意在上传附件的时候提供授权通知书,以及缴费单据。


  • 【专利】划重点!六问六答让你轻松了解专利费用减缴基本问题

    问:申请专利费用减缴的个人或单位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收入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

      问:专利费用减缴的种类有哪些?减缴比例是多少?

      答:下列4类费用可以申请减缴: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位的,可以减缴上述费用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可以减缴上述费用的70%。

      问:如何办理专利费用减缴手续?

      答:申请人应当先办理费减备案,提交备案请求后,将规定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到指定的代办处进行审核。

      费减备案合格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只需要针对对应的专利申请提交减缴请求,不需要再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减缴请求的方式:对于新申请,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写明证件号码(即备案号);对于申请后请求费减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写明证件号码(即备案号)。

      需要注意的是,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其他费用减缴请求可在缴费期限届满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问:申请人在哪里办理费减备案手续?

      答: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费减备案手续,

      网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index.jsp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直接填写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代码”和“密码”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要注册“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账号才能办理费减备案。

      问: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如何办理备案?

      答: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后,在上方偏右的位置选择“业务办理”,打开以后在左侧菜单栏选择“费减备案请求”,在“费减备案请求”页面点击右侧偏上处的一个较小的“业务办理”图标,按照要求填写备案请求并提交。

      问:备案时,系统提示“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或者“您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校验”时该如何处理?

      答:费减备案时,系统会与公安部门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数据进行联网,验证名称与身份证号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致性,如果不一致,则不能通过验证,也就无法完成备案。

      申请人应检查填写是否有误,另外如果是新成立的单位,或者单位刚刚发生过名称的变更,则有可能是该数据尚未上传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申请人可以登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网站:www.nacao.org.cn验证。

      如果的确尚未更新,或者该数据库记录的信息有误,申请人应及时与该中心或者当地的代码证管理中心联系更新。(未完待续)(作者:谢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


  • 创新型企业不愿申请专利为哪般?

    近日,根据中国科协调查,在一些依靠工艺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的工艺创新型企业,其单位负责人却不愿意甚至限制技术人员申报专利。

      “专利制度一是鼓励创新者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创新,二是鼓励创新者把他们的创造公布出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重复研发,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效率,所以专利制度一方面鼓励公开,另一方面是鼓励创新。”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尹锋林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既然专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为何会出现上述现象呢?

      不申请专利原因何在

      中国科协的调查报告显示,工艺创新型企业不愿申报专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工艺创新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工艺创新企业的生产设备大同小异,工艺创新成果一旦被竞争对手知悉,基本不需要固定资产投资,仅需要调整相关工艺参数和简易的技改投入,创新成果就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

      二是专利申报易被驳回。公司担心专利申报书过于详细造成技术泄露,因此在专利申报过程中,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关键问题一般会有所保留,导致专利申请失去创新性而被专利局驳回。

      三是侵权行为取证困难,难以维权。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生产现场,取证困难,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被侵权企业难以维权,因此工艺创新型企业选择不申报专利,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专利对创造者保护不够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研究员许光文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三方面原因都是存在的,除此之外,处罚太少和实施不力也是阻碍企业申报专利的因素。“工艺创新的难度比较大,源头可变性比较少,全新工艺的开发是很难的,需要很多年的积累,因此创新的空间比较小。这是工艺创新型企业较少申报专利的内在因素。不过,国内不愿申报专利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工艺创新型企业。究其原因,还在于国内对专利侵权的处罚太轻,对创造者的保护不够,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实施力度不够。”

      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尚智丛则认为,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都会有这种情况,有很多企业有一些能够获得市场欢迎的工艺流程和方法,而不去做专利申请,仅仅作为商业秘密在使用。“不愿申请专利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为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创新是以增加利润,扩大投资为标准,是否申请专利只是一个手段。”

      企业应进行专利的统筹规划

      尹锋林认为,工艺创新型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前,要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是工艺流程本身是否需要申请专利。“如果某些工艺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能够获得比较长期的保护,对企业来说就要衡量是通过保密的方式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还是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尹锋林举例,“比如可口可乐,它的配方目前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在使用。”

      第二,以前我们对专利的实际保护水平和我们鼓励创新的发展需要有一定差距。“虽然我们的专利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了,但由于我们以前主要是引进国外技术、模仿国外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专利的实际保护水平相对来说是比较弱的。这和我们当时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相吻合的。但现在,我们的技术实力达到了一定水平,而且我们现在正在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通过创新驱动发展,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这是我们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尹锋林强调,最近几年,从中央、国务院到各地方,一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努力。我们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迅速加大。“发明创造人应该对此抱有信心。”

      第三,无论是工艺的专利权人还是其他创新的专利权人,都需要加强专利保护的意识。“一是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尽量大一些,真正想到将来发生纠纷时如何防止别人侵权,如果申请专利时的保护范围比较小,其他竞争企业可能就比较容易钻空子。二是需要有这样一种意识,申请专利是一种投资,而不是成本,要进行投资的话,在获得专利权之后,需要利用专利权去获得市场效益,如果有竞争对手进行模仿,要有维权意识。授予专利权只是给你这个权利,但你是不是能从市场上获得相关利益,是需要权利人自己去主动争取的。三是以前权利人或诉讼代理人只是重视专利侵权诉讼是否能胜诉,但对赔偿反而不是特别重视,特别是在举证方面。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都是倾向于给专利权人比较高的赔偿数额,所以无论专利权人还是代理律师,需要充分地理解和把握诉讼规则,然后举出比较有力的赔偿数额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比较容易给专利权人比较高额的赔偿数额。”

      尹锋林强调,工艺创新型企业不愿意申请专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进步,是对专利制度本身有更好的认识。对于是否该申请专利需要有一个知识产权布局或专利布局。“对于创新技术如何保护需要进行一个好的设计,在申请专利时还需要布局怎样维权和怎样使用,只有在统筹规划之下,才可能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为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作者:韩天琪)


  • 企业并购尽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哪些?

    摘要: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尽职调查是要确定: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尽职调查是要确定: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长短、受保护地域的范围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协议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取决于其是否能很好地适合业务目标和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有时可能会导致交易结构的重新评估或改变,有时甚至决定并购的成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一、掌握并购目的 

      知识产权律师首先要与并购方讨论并购在知识产权方面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和未来的商业计划,必须清楚地了解客户期望从此次交易中获得何种资产和对这些资产使用方式。当然,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关注的是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根据并购目的,律师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该交易能否满足客户要求提交报告。

      二、确认并购的交易结构 

      股权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简单,交易成本较低。因为在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拥有的所有资产将自动转移给买方。但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真的拥有或者有权利使用那些运营某种商务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资产?目标公司股权控制的改变是否终止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许可?

      资产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复杂。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对每一个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还必须弄清楚其是否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转让和许可是否要受限于某些条件,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需要针对目标公司每一个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对协议的条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应的知识产权当局批准或备案等。

      三、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对所涉专利问题,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专利登记薄来确定尽职调查时的法律状态,审查其是否被无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商标有效期及其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批准。

      四、分析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以专利为例,以目标公司作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可能是其员工发明的,需要审查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谁拥有专利;如果没有约定,就应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确定其归属。有时也需要审查发明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发明人不是目标公司职员的情况),也许发明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表面上的专利权人并不真正拥有该专利。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专利技术,首先审查是否有双方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委托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受托方,无约定的合作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对于共同拥有专利的情况,一定要审查双方的合作合同,审查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专利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

      版权的归属与专利权有一些差别,仅仅是职务作品,其版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只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只有当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是有合同约定时,职务作品的版权才属于单位。合作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由其中的一方享有。

      在此要特别重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由于著作权不需登记注册就生效,时有企业并不拥有著作权却误以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因此,企业是否真正拥有著作权,往往还需多方核查。如果某产品是与他人合作开发,合作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又无清晰的界定,就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笔者曾代表一家著名大型跨国集团对中国一家从事手机外壳设计的公司作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以接受委托和合作的方式开展业务,其设计产品的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有关权利归属的约定共有9种类型,有的约定比较清楚,可操作性强,而有的约定极其不确定。例如其中一种委托合同约定:在委托方付清所有的设计费前,所有的版权和专利权属于受托方;付清设计费后,委托方就其接受的所有设计享有知识产权;对于没有被委托方接受的设计,六个月后受托方可以有控制权,但在转让给第三方前,必须获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必须在一周内答复,否则受托方可以处置。表面上看,受托方拥有未被委托方接受的设计的知识产权,受托方对这些设计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都是合法有效的,名义上是这些未被接受设计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但事实上,只要受托方转让其知识产权就需要委托方同意,对方握有绝对否决权,所以其知识产权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受托方并不能自由地转让上述设计的知识产权。加之该公司内部档案记录缺失,无法确定以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和登记的版权的真正所有人。鉴于此种知识产权极度不确定的状态,笔者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后建议否决该项并购,客户采纳了律师意见,最后放弃了收购该公司。

      五、审查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客户并购的目的和是否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所实施 

      以发明专利为例,作尽职调查时不仅要看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发明专利,有时还要研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完备,而令收购企业放弃收购的事例也并不少见。权利要求书不完备会使专利保护范围过窄,令竞争者很容易绕过该项专利,在市场上形成激烈的竞争。遇到这种情况,该专利预期的长远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就并不会象并购时的市场表现那样好。一旦竞争对手通过研究已经公开的专利说明书,找到替代专利的方法,其竞争优势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对于并购中特别需要的专利或待颁专利,不但要研究其授权状态或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还要弄清楚,即使拥有该项有效专利后,该专利的实施是否仍然需要从竞争企业获得其它核心专利的许可。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必须对收购价格乃至收购的必要性重新作出评估。

      在尽职调查中,商标的审查重点在于审查目标公司的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是否覆盖了客户所要从事的商业,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客户所期望开拓的海外市场的商标专用权。要区分目标公司拥有的是商标专有权还是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如果是后者,一定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再许可的权利,如果没有,就要设法从原始商标持有人处获得商标许可,否则并购可能流产。即使是在股权收购时也要注意,在商标许可协议中是否有股东变更后,商标许可将会收回等类似条款。

      假设某公司并购联想公司下属的某子公司的资产,其目的就是使自己的计算机标上“联想”的商标出售,但事实上该子公司只有“联想”商标许可使用权,并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联想”商标,这时并购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六、考察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方,是并购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为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也必须要审查目标公司与他人是否有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再评估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运营的影响和潜在纠纷可能的后果等。如果目标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就需要权衡并购目的和侵权后果的轻重。外资企业非常在意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在笔者代理过的并购案件中,对目标公司的设计软件、制图软件甚至日常办公软件是否有合法来源都要求进行审查。

      七、起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要列明事实,在总结事实的基础上,阐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谈判和准备收购协议

      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后,知识产权律师在随后的知识产权谈判中,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准备收购协议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条款,确保交易安全。

      当出卖方仅出卖部分业务,而不是公司全部时,应与目标企业商谈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明确出售部分的知识产权与不出售业务部分知识产权,确认收购方所获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目标企业仍继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

      在收购协议条款中必须包含目标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设计、撰写得越严密、越周全就越有利于购买者。只有经过尽职调查,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陈述和保证,保证购买者获得期望的知识产权。陈述和保证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能够敦促目标公司履行承诺。

      但仅仅依靠陈述和保证,依靠对权利的声明和放弃是远远不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的批准后才生效,专利和商标的许可合同也是经过备案后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的转让虽然无需版权局批准,但经过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变更版权所有人并公告后的公信力才会更强,权利的法律状态才会更稳定。所以在知识产权谈判并准备收购协议时,务必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许可合同的备案作为整个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权利转移生效的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被收购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相应的知识产权机关里核准并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后,新公司才真正拥有这些知识产权。及时登记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变更对保护知识产权有效性和知识产权实施至关重要。因此,为证实专利、商标或版权的新所有者作为登记所有者,收购方有必要为每项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文件,以便向相应权利的核准登记机关提交。

      笔者曾接手一个由于并购之初没有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并购文件准备不当,导致无法顺利实现知识产权转让的案子。交易双方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写进了一个总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里,没有顾及到专利和版权分由不同的管理机关来负责转让的审核和备案,也不知道中国知识产权局要求针对每一个专利要有单独的专利转让合同,而不是由一个总的合同包括所有被转让的专利这些知识产权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常识。(作者:陈容 张卫)

     

  • 如果「专利含金量」受到了质疑,怎么办?

    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在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方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重要依据。下面就让笔者给大家介绍下: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可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专利类型: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三、不可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专利: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四、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包括共有专利的部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比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授权起诉权的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五、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件要求: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应当写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如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则需注明备案号,无需提交文件;

    (2)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3)如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交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3、委托书: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仍然使用原代理机构,则无需委托书。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则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3)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见下图)

     

     

     


    六、关于缴费时限及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需缴纳。

    费用名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金额:2400元人民币。

    如在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则视为未提出请求。


    七、关于形式审查: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部门做出报告。


    八、审查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和审核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九、其他内容:


    1、对于评价报告中,专利内容的审查所涉及的法条根据,审查员检索的要求,笔者不在此篇详述。大家可参考审查指南对应部分3.2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及3.3检索的内容及第二部分第七章。


    2、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文件撰写不清楚」应如何处理?(附涉案专利说明书)

    湖北某艾灸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7日申请了名称为《远红外艾灸贴》(专利号:201320829302.0)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说明书见附件),并于2014年6月1日授权。2017年9月,专利权人发现网络上有多家公司销售与其产品相同的艾灸贴,于是向互联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链接。期间作者正好在知识产权中心作为鉴定人员经手此案,以专利说明书对核心结构描述不清,严格按照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做出了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涉案专利说明书不够清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经常遇到,作为案件承办人员,首先需要明白——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专利法59条之规定,专利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权利要求不清楚时说明书、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对权利要求中所有内容的确定必须来源于专利文件的披露。

     

    由此可见,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必须有一个清楚完整的说明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专利说明书撰写不够清楚完整的情况,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执法者在遇到此类情况就应该了解——

     

    二、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专利法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说明书撰写不够清楚完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6〕1号)给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对于即使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驳回权利人请求。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之一的“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就是这样处理的。该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权利要求术语“导磁率高”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此案后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55号指导案例。 

     

    对专利管理部门来说,尽管没有相关法律解释可以使用,但是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和有关案例反映的精神来处理。

     

    下面结合上述案例来阐明如何在实践中掌握这些规定。首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该把握——

     

    三、根据权利要求对保护范围的界定仅限于说明书描述,不得做随意扩大或延伸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远红外艾灸贴,它包括远红外艾灸贴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红外艾灸贴本体包括一底层,该底层两端头处分别对应设置有透气粘贴层(1),所述底层上由内向外依设置有托玛琳远红外矿物发热层(2)、蕲艾灸疗层(3)和理疗液导入层(4);所述蕲艾灸疗层(3)表面上设置有艾灸理疗液层(附图标记参见专利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给出了一个具有三层结构类似创可贴的物体,说明书未对蕲艾灸疗层(3)的结构、作用功能未做任何说明。结合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储在瓶里的艾灸理疗液,倒入到远红外艾灸贴本体上的理疗液导入层4 上,通过理疗液导入层4 的微孔渗透至蕲艾灸疗层3 上,形成一艾灸理疗液层;然后再通过托玛琳远红外矿物发热层2 发热,作用于艾灸理疗液,从而在使用者的患处发效作用;由于在远红外艾灸贴本体的底层两端头设置有透气粘贴层1,因此能够方便将本实用新型粘贴在人体的任何部位,方便实用。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本实用新型远红外灸疗贴采用远红外技术,加入蕲艾萃取物及托玛琳矿物精粉模拟艾灸热效应原理,配合中药自体发热技术,达到灸疗、药疗、理疗三重作用。

     

    结合说明书使用方法和工作原理,可以得出疗效部分是依靠加热艾灸理疗液起到治疗作用,根据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理解,蕲艾灸疗层(3)仅是一个吸附理疗液的载体,并非其治疗作用。

     

    基于以上对专利文件理解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后,用专利权利要求特征来比对涉案产品结构特征后得出结论——

     

    四、该专利文件撰写不清楚使得专利保护范围无法界定,导致专利得不到保护

     

    根据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产品,该专利其实是为了解决传统艾灸需要点燃艾条,明火不安全且操作不便的问题,利用矿物发热层的热量对中药粉末(以艾草为主)加热起到类似艾灸作用。这里起核心艾灸作用的是中药粉末包而非艾草萃取物(理疗液)。

     

    而专利文件中对层状结构描述是:由内向外依设置有托玛琳远红外矿物发热层(2)、蕲艾灸疗层(3)和理疗液导入层(4);所述蕲艾灸疗层(3)表面上设置有艾灸理疗液层。说明书未对蕲艾灸疗层(3)的结构、作用功能做任何说明,同时附图给出了一个具有三层结构类似创可贴的物体,结合该说明书描述的工作原理,该专利应该是依靠发热层对吸附于灸疗层(3)的理疗液(艾草萃取物)加热起到类似艾灸作用,对灸疗层的理解就是一个吸附理疗液的载体(类似海绵、无纺布等的多孔结构材料构成的单层结构)。由于涉案产品(见被控产品照片)中中草药粉末包与专利中蕲艾灸疗层(3)结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涉案产品并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尽管在案件讨论中由有人根据所看到的实际产品结构认为专利文件中灸疗层就是中草药粉末包,作者坚决不同意这一看法。这种根据产品来解读或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逻辑是完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根据专利法59条之规定,专利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权利要求不清楚时说明书、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对权利要求中所有内容的确定必须来源于专利文件的披露。所以作为案件承办人员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切忌——

     

    五、先入为主,根据涉案产品结构来解读和理解专利文件中披露不清楚的结构特征

     

    涉案专利对灸疗层结构、功能均未作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因此有人会根据所看到的实际产品结构认为专利文件中灸疗层就是中草药粉末包,这是要坚决杜绝的。首先从侵权判断逻辑上,应该先阅读专利说明书来确定权利要求内容,而不应该先观察涉案产品再根据涉案产品结构来理解权利要求;其次从侵权判断全面覆盖原则上来说也是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征在涉案产品上找权利要求指明的特征。

     

    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先不要仔细研究涉案产品结构,而仅仅阅读专利说明书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后,再去比对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否则往往容易先入为主根据已经观察到的涉案产品结构理解和解读权利要求。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后,再次阅读说明书看是否所有结构特征在说明书中有明确指引。

     

     

  •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能否追究有效期间的侵权责任?

    注册商标因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者构成对在先驰名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而在无效宣告/撤销案件中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后,该商标在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如何进行法律评价,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在当前的商标理论研究以及侵权审判实务中,较少涉及。本文试对此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抛砖引玉,并期望获得同行的斧正及探讨。

     

    一、《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变化

     

    2014年《商标法》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即为2001年《商标法》“注册商标争议”程序,2014年《商标法》的商标“宣告无效”即为2001年《商标法》的商标“撤销”。考虑到这一立法变化,本文在行文时同时使用“宣告无效”和“撤销”。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之后的法律后果,规定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2.2001《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2002年颁布并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溯及力及例外规定

     

    1.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以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法律就没有溯及力。基于法律的指引功能,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后,对四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四类行为,涵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溯及力,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但为了保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确定性,以及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法律属性类似于新法颁布,因此,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结果溯及力问题应遵循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

     

    3.对比2014年《商标法》与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溯及力的问题,2014年《商标法》增加了“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这实际上是在遵循溯及力一般原则基础之上的例外规定。之所以做出例外规定,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与溯及力一般原则相比,公平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价值高于溯及力一般原则。当出现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时,应突破溯及力一般原则的适用。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之前的商标效力状态

     

    1. 2014年《商标法》和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法律的文意解释原则,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就是认为注册商标从注册时起就不存在,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目前理论界探讨较少,可供研究的案例也较少。

     

    2.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安市森威机电有限公司、福建艺林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2016)闽民终80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注册号为10307248的“ECFIRMAN”及注册号为10307234的“SUM”的商标于2014年12月31日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方作出上述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生效行政判决。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上述商标仍属于有效状态。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美世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一案[(2014)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在当时赵强胜取得“拉法基”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无论在外观表现上还是基于对公众认知的合理判断上,赵强胜持有的“拉法基”注册商标证在特定时间段是一个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书。

     

    3.从上诉两份判决书对于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前的法律状态所进行的价值来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都承认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撤销之前属于有效状态。笔者认可这种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是对注册商标权利状态的一种事后评价,是法律对既往事实进行追认的一个结果。而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前的有效期间,是特定时间段的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宣告无效/撤销之前的有效状态作为一种曾经的客观事实独立存在,与之后的宣告无效/撤销结果并不矛盾。

     

    四、《商标法》并未对注册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是否侵权作出规定

     

    注册商标因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者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而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后,该商标在有效期间的使用是否侵害相关联商标行政案件中在先引证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未给出明确规定。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都有“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从语法、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条文的逻辑性来看,“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安排在无效宣告/撤销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的四类行为之后,应当属于不具有溯及力的四类行为的但书部分,即此规定中受损失的主体应限定为:司法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侵权方;工商行政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使用人。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围绕上述四类主体进行立法规制,无效宣告/撤销行政案件中在先引证商标注册人不在规制的范围之内,即“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条文中“他人”的范围不包括无效宣告/撤销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注册人。

     

    五、对“他人”进行扩张解释下应考量的六个因素

     

    虽然单纯从《商标法》立法来看,并未对被无效宣告/撤销结果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权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妨碍无效宣告/撤销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所有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对于此类诉讼,笔者认为,在对受损失主体范围进行扩张认定的情况下,应结合与《商标法》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考量以下六个因素。

     

    1.商标授权行政信赖利益的保护因素

     

    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商标局的行政审查,商标局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的行政行为,是商标授权行政机关对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的合法性判断,即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合法。如果在三个月的异议期之内,没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则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人有理由相信该商标的注册经过了商标局的认可,具有合法性。行政相对人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行政授权信赖利益,理应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无效宣告/撤销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过错因素

     

    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间,他人如果认为该商标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者构成对在先驰名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在初审公告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申请,而是等到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提出无效宣告,则申请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申请人的这种过错,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商标的稳定性,因此,理应由申请人对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3.司法信赖利益的保护因素

     

    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评审、一审、二审、再审四个阶段,对于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的现象非常正常。在高志石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关于第3566908号“VERO MODA”商标行政争议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不类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品类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5)高行(知)终字第4215号]认定商品不类似,注册商标予以维持,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6)最高法行再99号]认为商品类似,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VERO MODA”商标终审判决被维持,再审判决被撤销,那么,针对“VERO MODA”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利主张赔偿呢?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而并非三审终审制。再审并非必经程序。当一件商标经过司法终审判决得以维持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有理由对司法终审判决产生信赖,基于此而进行的使用,不具有可责性。如果因终审判决被撤销而可以事后追究商标注册人的责任,则无疑会对终审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带来挑战,让民事主体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基于终审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以及民事主体对终审司法判决的信赖利益,当一件商标经过终审判决有效的情况下,尤其不能针对终审判决之后的使用行为主张构成侵权。

     

    4.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相协调因素

     

    《商标法》鼓励商标注册,尤其鼓励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获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则会因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面临着被撤销的可能。因此,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商标注册人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则该使用行为就不应该具有可责性。

     

    5.注册商标有效期间不具有可诉性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2008年《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以申请在先的注册商标为引证商标而对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制度的设计,可能有多方面的考量,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问题,必然是考量因素之一。商标由行政机关授权,对商标权的否定,当然应当经过行政裁决的先决程序,司法裁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定。因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间,对于并存的两件注册商标,司法不宜进行干涉。

     

    注册商标有效期间,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可谓并没有对在后注册商标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对在后注册商标有效期间合法权利的一种肯定。如果经过行政程序之后在后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是否在先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就可以当然的恢复其在某一特定时间不具有的诉权,司法审判应予以慎重考量。

     

    6.注册商标与驰名注册商标冲突时禁止使用而不赔偿原则因素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09年《解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根据2008年《规定》,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司法不能直接接入,但2009年《解释》对此规定又有所突破。对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虽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但对于裁判结果,似乎也有一定的限制。条文的内容只是规定“禁止使用”,而没有涉及到赔偿问题。

     

    之所以作出这种折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可能的考虑是:注册商标本身经过了行政授权,商标权人基于对商标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使用诉争商标,本身是合法行为。但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作出了价值取舍,以牺牲诉争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为代价来换取对驰名注册商标的保护。在此情况下,法律本来已经偏向了驰名商标注册人,因此需要以诉争商标权利人不需要进行赔偿进行再一次的利益平衡。如果诉争商标权利人在已经被限制对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还需要进行赔偿,无疑是严重破坏了当事人对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利益,也必然对行政授权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可信赖性带来挑战。

     

    六、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应指使用恶意

     

    1.对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进行评价,根据阶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注册恶意与使用恶意。恶意评价本身属于对民事主体主观心态的一种评价,评价者通常会依据自己的认知、好恶作出判断,而并非介入被评价者的内心,因此,评价的结果与被评价主体内心真实的想法不同,在所难免。基于此,对恶意的评价,应当慎重。

     

    2.对于注册阶段的恶意评价,不能简单的以商标是否近似作为判断的依据。商标是否近似,虽然有客观的标识可供比对,但标识是否近似的判断结果,却属于主观判断,因人而异。在每年的商标行政诉讼中,所有被司法改判的行政裁定,平均大概会有40%属于商标近似理由。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观性强,不能简单的以商标近似作为恶意判断的标准。

     

    3.笔者认为,“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中的恶意,并不指向注册恶意,而应指向使用恶意。

     

    首先,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商标侵权诉讼的可诉性,因为注册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受损。

     

    其次,标识本身的近似并不能代表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走自己的品牌路线,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标识而故意靠近在先的注册商标,或者通过登记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同的企业名称而靠近在先注册商标,或者宣传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具有某种联系等行为,而是规范的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则不能认定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正如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一个鳄鱼头朝左,一个鳄鱼头朝右,消费者的混淆在所难免,但他们之所以可以共存,就在于他们都是在走自己的品牌路线,而不是在借助于对方的品牌影响力。

     

    七、总结

     

    在后注册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构成对在先驰名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而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后,在后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属于有效。通常情况下,基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该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合法,不具有可责性。但当在后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刻意借助在先注册商标的声誉、傍名牌、搭便车时,事实上就已经突破了商标合法、合理使用的界限,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为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商标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进行追溯创造了合理理由。

     

     

  •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还受保护吗?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因此,商标未续展被注销,一年后他人可注册申请相同、类似商标,很多人视之为死亡商标,认为其已进入公共领域。然而,现实中,大量商标虽未续展但一直持续使用。对此类商标的情况,在一年之后,是已进入公共领域,还是存在继续保护的价值,存在疑问。


    在此,笔者将从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保护之正当性、受保护之标准等方面分析,以便理清相关争议。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商标法保护


    商标只是一种标识,其生命在于持续不断的使用,商标法之所以要付出巨大的立法成本,绝不是为了保护商标这一纯粹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其承载的商业信誉。


    可见,未持续使用的商标未续展被注销,一年之后商誉视为不再存在,不予以保护符合商标法之目的。然而,有些注册商标未续展却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甚至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但商誉、商标与使用人、注册人的联系并未割裂,对这些商标不加以保护,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也对持续使用人不公平,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有违商标法之立法本意。


    实际上,《商标法》第十三条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禁止混淆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享有五年内撤销混淆商标的权利;第五十九条强调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侵权抗辩权。


    上述规定都是持续使用但未续展商标可受保护的现行法依据。


    在实践中,相关判决也给予了现实依据。比如,在第1253401号“南微W及图”商标争议案中,北京高院认为:虽然因微分公司在有效期届满时未续展而失效,但是经过长期的生产经营,该商标已经成为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微分公司在商标失效后未实质放弃该商标,该商标的影响力随着微分公司得在商标失效后的使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者误认微分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可能损害微分公司的利益。因此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1】


    还有,商评委在第1534193号“远航Sailing及图”商标异议案件中也适用了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来保护注册商标未续展的商标利益。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在商标法无法保护之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兜底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若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一致,也可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受到保护。


    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演 ,或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演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如果已形成知名商标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璜,即被赋予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的权利。


    不难看出,对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价值,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方位保护,不能简单认为不受保护,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持续使用”判定


    如上所述,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具有法律保护之正当性。问题在于,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需要使用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受到保护,这就涉及到“持续使用”的标准认定问题,在此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是对“驰名”理解。根据商标法十三条,如果持续使用达到“驰名”程度,则构成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驰名的判断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 .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是对“知名”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九条都强调了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强调了知名商品的“知名”。实践中,不管是判断知名商品,还是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标准同样参照第十四条,即驰名商标规定的要素,这容易让人误解三者的评判标准实质一致。


    笔者认为,不管是“具有一定影响力”还是“知名”,都属于同一标准,应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理解,与“驰名”判断并不相同。比如,有的知名企业已经在行业内很有知名度,即使使用了很短时间,也应认定了知名商品或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由于商标未续展,说明其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如果持续使用,就不应苛求过高程度,从而有利于防止不当抢注和侵权。当然,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认定与驰名商标相一致,应对“驰名”提出很高的标准,需要加以严格的认定。


    商标未经续展并不必然成为死亡商标,如果持续使用,仍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不管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提供了保护的法条依据。对持续使用的程度也不应机械理解,要从竞争法的视角,既防止不当抢注和侵权使用,也可以通过驰名程度,对抗他人商标权利。

     

  • 商标还在申请注册中,万一想使用,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一般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需要尽快使用商标,尤其是做推广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办呢?

     

     

     

     

    而在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

     

    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比如不同于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国商标标注了“TM”标识时,这样的商标是受到美国商标法保护的。

     

    在我国,由于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注册商标的决心。于是,不少企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做有侵权的风险,也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

     

    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仅要面临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

     

    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

     

    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建议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

    一是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最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钱,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咋办?

    公司注销后,名下的注册商标咋办?

    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


    以吊销营业执照为准吗?

    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


    注册商标权如何转移?

    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这些“变通”行为不可取

    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

    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

     

  • 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多类全类保护?

    先看张图:

     

     

     

    如果特仑苏只在牛奶制品注册商标那么有人用“特仑苏”注册在农药类别,还有人敢喝吗!

    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引发的一个个案件也就凸显出来了!

    作为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在客户选择类别的时候,一般都是站在专业角度给客户推荐关联类别。但是好多客户感觉商标代理人是为了扩大自己销售业绩推荐注册,感觉自己的企业没有发展到那一步,费用问题或者其他原因问题,不听从商标代理人的意见。最后后悔都来不及。

    下面一篇文章告诉您代理人并不是为了收取代理费而故意给你推多类别。

    商标为什么要多类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矿泉水同名商标被竞争对手注册在农药类别下。

     

     

     

     

     

    如果您的竞争对手做大了,您想想您会不会被搞死?客户在购买矿泉水的时候联想到农药,谁还敢购买您的矿泉水?如果您做大了,您竞争对手在用这个商标在农药下对于您的企业形象、销售业绩会不会受影响?

    品牌的发展非常不易,您的竞争对手在中间搞一搞,有可能形成品牌“膈应”。

    出名要趁早!商标注册更要趁早。多类保护注更应该趁早。

    下面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2000年某厂商向商标局提出“伊利YiLi”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用在卫生器械、水龙头上。在公告期内,伊利集团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维持,伊利集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定,之后一中法院,支持了伊利公司诉讼,后来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上诉,北京高院审理认定后,尤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医疗器械商标,尽管上面的商品跟生产销售性伊利公司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实际上也深深影响了伊利集团驰名商标的声誉。最后北京高院驳回商评委上诉请求。

    伊利提出异议的理由也很简单,一旦商标用在马桶上医疗器械,会对伊利饮品产生隐性影响,就算是驰名商标,伊利在自身的品牌保护上也走的无比艰辛,所以多类别保护是多么重要,而且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备重视的事情。

    注册相关商标、近似商标、从知识产权角度上就是多类保护,第一防止后来者近似商标擦边球风险,第二避免他人对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商标布局战略不仅仅考虑多类商标注册,而且还有全类保护,更加成熟的企业会提前布局全类注册,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多类保护已经满足要求了。

    在这样一个市场竞争的年代,拥有知识产权相当于有一把利剑、使用好了可以在市场生存中获得良好发展。

    那么话又说回来,商标多类别注册有什么好处?

    第一:避免发生企业壮大后,生产经营的范围中可能会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被别人注册尴尬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重新注册势必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 : 避免被恶意抢注、企业做大后,企业商品名称被他人注册,例如康师傅是方便面,如果放在马桶上注册了商标,势必对康师傅声誉、销售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所以商标多类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才应该做的事情,刚起步企业也应该尽早纳入自己企业发展战略之中,商标多类保护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 商标名字注册不了怎么办?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和服务对象的特定标记,是否能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服务行业的服务对象,留下深刻的印象,不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好坏与服务过程的优劣,同时也对商标名称是否具有鲜明、醒目、易认、易记等个性特征,具有很高的要求。

     

     

    越来越多的商界朋友知道,商标专用权唯一获取的途径就是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申请注册商标,很多公司名字(商号)已经注册不了了,这是越来越多企业无法避免的问题,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1.通过增加或者减少具有实质含义的字来注册,如:注册教玩具类商标 奥尔夫,查询发现注册不了,可以改成:奥尔夫天地、奥尔夫之家。

    2.改字,结合企业特征,通过摘取企业名称中的一个字,加上另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字组合,如:注册鞋类商标 豪远,查询发现注册不了,企业老板名字里有个志字,可以改为志远来注册企业商标(品牌)。

    3.更换形式,中文字注册不了,可以通过拼音或者拼音缩写来注册商标,如:力霸卫浴注册不了,可以用LIBA或LBWY来注册,使用的时候在对应的商标名称下面标上公司名称,消费者可以非常直观的知道这个英文(拼音)商标就是该公司的。

    4.直接用企业文化相关的词组来注册,如:公司名字鑫豪注册不了,而公司而企业文化宣传口号为“诚信至上,誉满天下”,那就可以采用“诚誉”来注册商标了。

    虽然办法有很多种,但是通过具体办法得到的商标名字还是要咨询相关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商标代理人来查询,规避没必要的风险,商标注册从来就没有百分百的成功率,而每一个合格商标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每一个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商标注册风险降到最低。

     

     

  • 公共领域的艺术品可以注册商标吗?

    前一段时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称,公共领域的艺术品作为商标注册并不当然违反公共政策或者道德准则。该案件源于奥斯陆地区的许多艺术品的版权保护期届满,管理其中一些艺术品版权的奥斯陆市政当局试图将挪威雕刻家古斯塔夫.维格兰(GustavVigeland)的艺术作品注册为商标。EFTA法院称,将这些艺术品作为商标注册本身不会冒犯具有一般敏感度和容忍度的消费者,但是如果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艺术家的价值观相抵触,商标注册则会被认为是盗用或者亵渎艺术家的作品。

    那么,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践中,是否可以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注册为商标呢?

    实践中,有不少这类申请的例子,如:徐悲鸿画的骏马被(注册)在眼镜商品上,达芬奇的《蒙娜丽莎》被申请在市场营销服务上,《跨越阿尔卑斯山圣伯纳隘口的拿破仑》的主要部分被申请在啤酒饮料商品和进出口代理服务上。


     

     

     

     

     

     

     

     

     

     

     

     

     

     

     

     

     

     

    (第16730946号)

    (第19835769号)

    (第18198545号)

    (第16110672号)

    针对这种类型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在这里将对其是否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是否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分析。

    一、是否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的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保护期为公民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我们所称的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往往指的就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截止的作品,这些艺术品如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一般是不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的。

    但是,如果申请人将这些艺术品申请注册在卫生器具、性用品、棺椁等可能与艺术品价值相抵触的商品上时,艺术品著作权的继承者可以尝试主张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是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一定程度上,我认为可以将这种不当的注册行为看作是对该艺术品的“歪曲”。 

    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如艺术品上包含文字的,主管机关会对文字部分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此处主要对非文字部分进行讨论。

    如果非文字部分含有《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则该艺术品不能在我国获得成功注册,如艺术品中包含我国国旗,带有民族歧视性,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等,此类情形较易判断。

    此处主要讨论非文字部分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是否构成“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是否构成“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

    (一)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条款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有的人会觉得艺术品被注册为商标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有,从而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因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中的“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但是上述规定是针对商标标志本身而言的,应对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不良影响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这些艺术品作为传世之作,其本身往往并不会构成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有一个案例,虽然涉案的毕加索的作品仍未进入“公共领域”,但法院判决在此处的分析中也有一定参考意义。法国毕加索家族国际集团曾就毕加索名画《梦》的一部分作为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在申请阶段,商标局和商评委都以“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一审也肯定上述观点,但是在二审期间,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图形与著名画家毕加索的油画作品《梦》的主体部分基本相同,但油画作品《梦》是毕加索的绘画艺术杰作,作品本身并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二)是否构成“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传世名作的作者一定是有一个地区属性的,艺术品最终展出地或者收藏处也是一个地区属性,这些地区属性,在艺术品申请注册商标后,是否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所表述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呢?我认为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来看,因艺术品作者或画作最终收藏展出处而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产地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很小,从下面这段判决书中的表达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也认为并不会产生误认。

    案件中,争议申请人称,《蒙娜丽莎》画作现收藏于法国卢浮宫,申请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产品与法国有关联,但这个观点没有得到商评委和法院的认可,最终商标维持注册。

    (三)是否构成“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

    如果这些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作为商标被申请在相关联的工艺品上,我认为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公众熟知的书籍、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上,一是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的”,是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规定的情形。如“三国演义onweb”指定使用在“连环漫画书”、“大闹天宫”指定使用在“动画片”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

    但是如果指定使用的商品非相关联的工艺品,则不构成“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的情况。

    三、是否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公共资源被社会个体所独占的情形并不受《商标法》第十条规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3661号“地安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就明确表达了这个观点,也受到了二审北京市高院的支持。

    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对于将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申请为商标是否构成对公共资源的不正当占用,北京一中院在蒋爱诉商评委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也有所表态。法院认为,蒙娜丽莎公司将该画作注册为商标,仅仅排除了他人在与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再以“标识”方式使用该画作的权利,但并不妨碍他人以其他正当合理方式使用该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四、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因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如果这些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作为商标被申请在相关联的工艺品上,是缺乏作为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的。综合上述第三点中的描述,如指定在相关联的工艺品上,可能会被商标局同时采用第十条第一款(七)和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并不可以一概而论,还是需要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申请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为什么要登记版权

    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的产生不象专利权、商标权,需要提出申请、经过国家审查、批准后产生,其遵循“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那么版权登记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 申请境外商标、专利,领取政府资助最高可领50万

    申请境外商标、发明专利,领取政府资助:
    境外商标:每个企业(含集团、个人)每年最高可领50万
         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每件资助10000元
         在美国等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每件资助5000元
    境外专利: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取得注册,每件资助40000元

  • 商标注册找哪家好?你找对了商标专业代理机构吗?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浪潮下,催生了许多新兴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的大军中,就连依靠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产权行业也借起了这股东风,各种免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那么,这种免费的服务模式对于企业而言,真的是福利吗?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商标的驳回率也随之提高。而驳回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基本规定,将一些法律明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进行了注册;二是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对申请商标标识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及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查询分析,就成了降低商标驳回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至关重要的一步。

    很多企业可能会认为商标注册仅仅是制作、递交个申请文件就可以了。因此,当免费的服务模式出现在市场上时,很快便得到了这部分客户的青睐,但根据目前的市场反馈,后续很多企业因此被迫支付更高的服务费用通过复审甚至诉讼途径来争取商标所有权。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企业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认为互联网能够降低所有行业的成本,想当然地认为也包括法律服务行业,再加上一些代理机构的造势宣传,最终误导了企业对合作机构的选择。

    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并结合代理经验去查询分析。因为商标近似,需要从音、形、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等多方面要素进行比较,这要求代理人必须熟练掌握《商标审查标准》,对近似商标的判断规则牢记于心并能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而且由于《商标审查标准》并非法律法规,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制定的对审查员、代理人在实务中具有指导意义的条例性文件,这就决定了其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并非绝对。由于个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不同,就会导致商标审查有时会存在审查员的个人主观意见,这就要求商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在经验中总结出一个对于近似商标判断的基本方向,从而在为客户做在先近似商标检索分析时,能够给出更接近审查员判断标准的法律意见。

    作为服务行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是靠提供无形的智力成果来服务客户,人力就是最大的成本,往往专业与经验越丰富,所收取的服务费自然会越高。所谓的免费,不过是一些代理公司进入到知识产权行业的一个切入点甚至是噱头,又或是某些平台为了获得融资而提出的一种吸引投资方的新模式。不管是出于哪种原因,这些代理机构在前期的商标注册工作中,追求的往往不是服务的质量,只是通过这种手段贮备大量的客户群体,然后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价值补偿。这里的其他方式主要指的就是后期的驳回复审业务,驳回复审的费用是商标注册的好几倍,而只有商标注册失败才会产生驳回复审程序。

    商标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时代在发展,互联网能突破的也仅仅是技术,而无法取代人的专业和经验,价格战并不能成为赢取客户信任的真正手段。在商标注册阶段,前期的查询分析真的很重要,免费的服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优质的服务质量,同时也意味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为了促使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尽最大努力协助企业降低商标驳回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请找一个“真”专业、“真”靠谱的代理机构,并支付合理的商标代理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