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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鄂科技通[2016]78号)要求,现将有关申报条件通知如下:
1.申报单位应是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为利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了研发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正常运行3年以上。
3.企业投入共建研发中心的运行与研发经费近3年每年不少于20万元。
4.共建研发机构拥有水平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与共建企业合作密切。
5.共建研发机构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和较完备的研发、分析、测试设备,具备研发试验基础设施和条件。
6.共建研发机构针对共建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在共建企业应用推广,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