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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上专家解析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保护
日前,有关“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脉脉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脉脉的经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判决,上述两家公司应共同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微博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博公司200万元。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已经到来。对于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度关注。许多法案也都给予了支持,比如《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草案》。
前不久,新浪微博运营商发现大量显示新浪微博用户具体信息的脉脉用户。因为在此之前,这两所公司是合作关系,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绑定个人手机号码来登录脉脉,注册用户会上传手机通讯录至脉脉。事发后,新浪微博终止与脉脉的合作并以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提起了诉讼。
进入大数据时代后,包括微博在内的平台方均有责任和义务推动数据生态繁荣,建立使用规则,并及时对滥用行为加以制止。
目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收集、整理、处理相关数据信息的主体,例如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件中的前者,对于相关数据信息享有合法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未经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相关数据信息,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网络平台提供者可以就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信息,主张权利。
但问题是,数据信息权的属性是什么,又该如何界定呢?民法典总则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而该部分正在起草中。前面所述将数据信息界定为知识产权客体,试图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来解决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但这一思路,存在明显的问题,以至于受到批评。主要原因是数据信息的基本特征,不一定符合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基本特征。正如《民法总则三审稿》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提到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方面确认了数据等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将它引申到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中,还未明确。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新浪微博诉脉脉一案的法律意义表现的尤为重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来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权、抓取他人合法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来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数据提供商不仅要用户数据视为需要保护的竞争优势,也应该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提高相应的权限控制,通过控制接口调用检测和保存调用进程,不断提高OPEN API的合作模式。